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請求宣告夫妻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秋宜

原告
陳斌龍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告
吳純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財產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82年3 月21日結婚,並陸續添有一子一女,現仍為夫妻關係,而兩造婚後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嗣被告於96年間,遽以原告不知節制、投資虧損,且兩造感情失和已分居各自獨立生活…等理由,訴請離婚,惟迭經本院96年婚字第9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252 號及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1718號等民事判決,逐一駁斥被告各該主張而駁回被告離婚請求在案。然被告於原告仍持續給付家庭費用之情形下,訴請原告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現由本院以99年家訴字第17號事件審理中,復另案提起酌定監護權訴訟(本院99年監字第145 號事件),且被告自95年起即拒絕原告返家居住,由上開事實已足認兩造確已達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顯逾六個月以上,堪認兩造之婚姻財產制應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請求宣告兩造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二、被告則以:兩造感情事實上已經破裂,已多年沒有共同生活,且沒有不同意改為分別財產制,但不願意負擔訴訟費用云云。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0條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10條第2 項後段之立法理由,乃因「如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以應事實上之需要」。再觀諸民法第1010條第2 項文義,其所指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為由,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當事人,並不以其就分居逾六個月之事實無可歸責原因者為限(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165 號、92年度家上字第210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夫妻之一方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應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形成之訴,由法院以形成判決變更夫妻間之財產關係;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該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又此項訴訟之裁判,非以夫妻間另案離婚訴訟是否成立為據,自無在離婚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現為夫妻關係,兩造於婚後原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95 巷53弄7 號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子一女,嗣雙方因感情破裂,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自95年底起未再同居,分居迄今已逾4 年,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復參之原告提出之本院96年度婚字第9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252 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718號等兩造間請求離婚之民事判決,可知兩造間長期因財務管理支用問題有所爭執,甚至對簿公堂,是自客觀、現實上觀察,兩造情感基礎屢遭破壞與不信任,且分居已逾4 年之久,目前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尚非虛情。是原告與被告不同居已達6 個月以上,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判決宣告兩造改用分別財產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雖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並不爭執,原告猶執意有以判決解決紛爭必要,並同意由其負擔訴訟費用,業據原告自承在卷,自應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以符公平。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婚,惟迭經本院96年婚字第9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宣告夫妻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