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應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訂工程發包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545,000 元,而經核原告所提出之發包合約書第14條所載,雙方已就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發包合約書附卷可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