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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即原告
乙○○
相對人
英美吉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苗栗線」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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