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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群錄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乙○○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群錄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地係分別在台北市士林區或台北縣泰山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主張依原證一契約書之約定,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依原證一之契約書所載,乃係訴外人「Aerofortis Energy Solutions,Inc.」該外國法人與原告間所為之契約約定,被告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是該原證一之契約書第十三條雖約定:甲乙雙方合意若此合約涉及訴訟時,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惟該條合意管轄之約定,其效力應僅及於上開之外國法人,並不及於本件之被告,亦即被告不受該條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是原告主張就本件之訴訟,本院為兩造之合意管轄法院云云,容有誤解。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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