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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 當事人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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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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