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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 當事人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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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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