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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楊明箴

  • 原告
    古勝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古勝隆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古勝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1,933元,每月必要之生活開支約17,829元,負債總金額高達6,770,249元,且多為年息高達20%之金融機構貸款,累積至今,每月利息高達十多萬元。且聲請人早已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而不成立,並向債權人銀行申請延緩執行而未獲准許。聲請人現今之負債總額已超過資產總額甚多,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應認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算至100年8月間止,有無擔保債務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60,000元、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960,00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76,029元、澳商澳盛銀行 677,354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99,52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2,626元、永豐商業銀行217,748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69,374元、安泰商業銀行453,41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58,946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191,051元、臺灣銀行 103,496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60,339元,合計6,579,899 元,此據前開債權銀行陳明在卷,並有民事陳報狀及債權計算書附卷可稽(見卷二第71至100頁)。債務人主張其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及向安泰商業銀行、永豐信用卡公司、日盛商業銀行請求延緩執行,惟均不成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97年5月26日前置協 商申請書、延緩執行申請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前曾向本院申請更生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全卷核閱 無訛,應堪信屬實。又債務人所主張不能清償之事實,亦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細、放款利息收據為證。查聲請人任職於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假撚課運轉股股長,其於98年度之各類所得總額為459,454元,是其平均每月所得為38,288元,可資 認定。另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間,尚存有擔保自用住宅借款債務536,806元,每月需繳納7千餘元,且該有擔保之房屋貸款部分不同意參與本件之更生等情,業據臺灣土地銀行代理人到庭陳明在卷,並有放款利息收據在卷可按。本院當庭命無擔保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與聲請人為債務協商,經該行表明願意協商之意旨並提出最大優惠限度為以180期、零利率,扣除有擔保債務部分,聲請人每 期應給付之金額約為36,000元,則以聲請人平均月所得38, 288元計算,扣除前開每月應清償額後僅餘2,288元,顯不足維持其自身基本生活所需,足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又於更生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得否免責乃屬另一問題,非於審究其得否開始更生程序時所應審究之事項,倘若聲請人確有不能免責之事由存在,其雖經裁定准予更生程序,亦無由因經由更生程序即得免除債務;均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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