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1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竹小字第19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利用網路拍賣,宣稱出售一台小筆電,但取得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5,500 元後,不但未如期交貨,電話也暫停使用,顯然係惡意詐欺行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被告陳述: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到庭之陳述略以:我也是被害者,我的帳戶被盜用,我是找工作拿給別人,隔天我就去報案,警察告訴我說,我的帳戶被凍結,當時我急著找工作,目前的帳戶、印章都在我這裡,當時我是提供提款卡,那個人說薪資是每天結,匯款到提款卡,願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告乙○○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3 月某日,在桃園火車站前,將其所申辦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1 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某成年甲),並告知提款密碼。嗣該某成年甲與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乙○○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在如附表編號1至8 所示之拍賣網站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不實拍賣訊息,致使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陳志瑋、趙方碧、邱柏忠、黃威騰、紀而軒、廖俊旭、甲○○、蕭竣鴻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金額匯入乙○○上開帳戶內。嗣邱柏忠等人知悉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經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乙○○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閱明綦詳,衡諸一般常情若係因工作薪資匯款入帳需要,應係提供銀行帳號即可,亦無僅提供提款卡之理,且被告於偵訊中亦供稱:若有問題就會將卡停掉,因那是報紙上的應徵,沒有看到公司也沒有看到人,我怕帳戶會被盜用作詐騙等語,是以被告就其提供之提款卡可能會作為詐諞工具乙節亦有所認知,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憑。綜上以觀,堪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提供提款卡及提款密碼與前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原告5,500 元,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 元,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1 │陳志瑋│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電│臺灣新竹│ │ │ │視遊樂器」之賣息,使陳志瑋信以為真而│地方法院│ │ │ │陷於錯誤,於98年3月24日晚上8時許在臺│檢察署98│ │ │ │中縣太平市○○街7 巷48號住處,登入雅│年度偵字│ │ │ │虎奇摩拍賣網站標得該商品後,該賣家即│第3937號│ │ │ │以「[email protected].」即時通 │偵查卷。│ │ │ │訊、電話「0000-000000」與陳志瑋聯絡 │ │ │ │ │,陳志瑋依其指示於98年3月25日下午中 │ │ │ │ │午12時43分許至臺中市育才郵局,將4,80│ │ │ │ │0元匯入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2 │趙方碧│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電│臺灣新竹│ │ │ │腦影幕」之拍賣訊息,使趙方碧信以為真│地方法院│ │ │ │而陷於錯誤,於98年3 月24日上午10時許│檢察署98│ │ │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標得該商品後,│年度偵字│ │ │ │,該賣家自稱係「奇摩公司人員」以電話│第3937號│ │ │ │「0000-000000」與趙方碧聯絡表示該商 │偵查卷。│ │ │ │品已得標須匯款,趙方碧因而於98年3月 │ │ │ │ │25日晚上7時59分許至基隆市安樂區基隆 │ │ │ │ │二信簡易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將2,900元 │ │ │ │ │匯入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3 │邱柏忠│詐騙集團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臺灣新竹│ │ │(告訴│SONY PSP」之賣息,使邱柏忠信以為真而│地方法院│ │ │人) │陷於錯誤,於98年3 月24日下午1 時許在│檢察署98│ │ │ │中壢市○○路○ 段460 號住處,登入露天│年度偵字│ │ │ │拍賣網站向賣家「吳小姐」以標得該商品│第3937號│ │ │ │後,邱柏忠因而於98年3 月25日下午4 時│偵查卷。│ │ │ │23分許至中壢市東興郵局,將6,800 元匯│ │ │ │ │入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4 │黃威騰│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臺灣新竹│ │ │ │SONY T2數位相機」之賣息,使黃威騰信 │地方法院│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3月24日晚上9│檢察署98│ │ │ │時2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40巷 │年度偵字│ │ │ │112號住處,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賣 │第3937號│ │ │ │家「gehua0908」標得該商品後,該賣家 │偵查卷。│ │ │ │即以「gehua0908@Hotmail. com」即時通│ │ │ │ │訊、電話「0000-000000」與黃威騰聯絡 │ │ │ │ │,黃威騰因而委由其胞妹黃婉璇於98年3 │ │ │ │ │月25日下午4時25分許,至雲林縣斗六市 │ │ │ │ │西平路1號之西平路郵局將3,800元匯入鄭│ │ │ │ │啟道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5 │紀而軒│詐騙集團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臺灣新竹│ │ │(告訴│全新RODY義大利原裝進口跳跳馬」之賣息│地方法院│ │ │人) │,使紀而軒信以為真而陷錯誤,於98年3 │檢察署98│ │ │ │24日晚上10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路│年度偵字│ │ │ │17號4 樓住處,登入PCHome露天拍賣網站│第3937號│ │ │ │向賣家「林盈如」標得該商品後,該賣家│偵查卷。│ │ │ │即以EMAIL 「[email protected] 」、│ │ │ │ │電話「0000-000000 」與紀而軒聯絡,紀│ │ │ │ │而軒因而委由其妻子於98年3 月25日下午│ │ │ │ │2 時6 分許,至臺北市○○○路12號統一│ │ │ │ │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將1,649 元轉帳至鄭│ │ │ │ │啟道 │ │ │ │ │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6 │廖俊旭│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SO│臺灣新竹│ │ │ │NY T2數位相機」之拍賣訊息,使廖俊旭 │地方法院│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3月24日上 │檢察署98│ │ │ │午11時許在臺中市○○路○段12號18樓3號│年度偵字│ │ │ │住處,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賣家「周│第3937號│ │ │ │奇道」標得該商品後,廖俊旭因而於98年│偵查卷。│ │ │ │3月25日中午12時16分許至臺中市○○路 │ │ │ │ │451號臺中市中正郵局之自動櫃員機,以 │ │ │ │ │廖國良所有之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5100│ │ │ │ │00000000號帳戶將4,000元轉帳至乙○○ │ │ │ │ │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7 │甲○○│詐騙集團於98年3 月25日下午2 時許,撥│臺灣桃園│ │ │ │打電話予甲○○,佯稱為之前拍賣網站之│地方法院│ │ │ │賣家,欲出售「EEE PC 100H 筆記型電腦│檢察署98│ │ │ │」,並以EMAIL 「[email protected]│年度偵字│ │ │ │」、電話「0000-000000 」與甲○○聯絡│第14207 │ │ │ │,使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號偵查卷│ │ │ │下午2 時14分許至中和市○○街442 號南│。 │ │ │ │勢角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5,500 元轉帳至│ │ │ │ │乙○○ │ │ │ │ │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 │ ├──┼───┼──────────────────┼────┤ │8 │蕭竣鴻│詐騙集團在拍賣網站上刊登「Nokia N82 │臺灣桃園│ │ │ │」之賣息,使蕭俊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地方法院│ │ │ │,於98年3月24日下午1時許在中壢市後興│檢察署98│ │ │ │路2段460號住處,登入拍賣網站向賣家「│年度偵字│ │ │ │Sar2016」標得該商品後,該賣家並以電 │第14207 │ │ │ │話「0000-000000」與蕭竣鴻聯絡,蕭竣 │號偵查卷│ │ │ │鴻因而於98年3月25日下午4時2分許以自 │。 │ │ │ │動櫃員機將7,120元轉帳至乙○○本件帳 │ │ │ │ │戶中而受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