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救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吳健昆
- 相對人
- 遠百企業商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健昆於民國99年11月11日23時在相對人遠百企業商公司新竹分公司經營之賣場搭乘電扶梯時,因電扶梯故障、又下鐵柵門,造成聲請人急診就醫診斷受有双掌挫傷、頭痛頭暈、双側前肌腱扣傷肌拉傷等傷害,業據聲請人提起訴訟在案(本院99年度竹簡調字第387號 ),惟聲請人並無資產,目前住在新竹縣關西鎮○○路186 號旁邊搭建(聲請人誤載為旁遑塔建)之儲藏室,並無水、電,生活困難,實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之裁判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稅資料,可知聲請人於98年度名下確有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新台幣(下同)74,054元,及桃園縣龍潭鄉衛生所薪資所得8,800 元,合計取得薪資所得82,854元,並擁有一部福特六和83年汽車之財產外,別無任何薪資、利息及其他所得收入紀錄,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足見聲請人主張其於99年間並無固定收入來源,要非無據。又聲請人目前居住生活地既係在新竹縣,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提供「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統計表所載97年度新竹縣平均每人每月之消費支出為21,048元,是以,聲請人先前於98年度取得之收入【計算式為:( 82,854÷12 )=6,905,元以下四捨五入】,顯不敷其平日之消費性支出,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3,200 元,亦非無憑。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