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570號
- 原告
- 王七郎
- 被告
- 菘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采諭即陽慧鑫
- 法定代理人
- 湯金葉即李湯金葉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雄
- 被告
- 張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580 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