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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請人
汎亞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乙○○
聲請人
聲請人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丙○○
聲請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99年度聲字第279 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提出民事抗告,因本院99年司執字第1547號執行遷讓房屋事件查封拍賣之財產一旦點交,勢難回復原狀,並且將影響聲請人母子應有居住、生存權利,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47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9 號裁定駁回,嗣雖於99年8 月6 日就前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有聲請人所提民事抗告狀附卷可參),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抗告,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提起再審」、「提起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任何一種情形,而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之訴訟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此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47號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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