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築新建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甲○○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八六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履行契約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867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如該裁定附表所示)為假處分,嗣後債權人亦已對債務人之該財產實施假處分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確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相對人曾先後以本院99年度審司竹調字第67號聲請調解及99年度竹調字第134 號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然嗣後均經撤回)無訛,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據此,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