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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宥銘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宥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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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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