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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告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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