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王銘勇

  • 當事人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