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50號
- 原告
-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衡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