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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告
李益強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告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補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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