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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告
栗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丁○○○

      乙○○○

      甲○○○

      辛○○

      庚○○

      己○○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3萬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許 翠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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