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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弘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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