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弘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