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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被告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興
被告
曾梅春
被告
劉仲仁
被告
蔡毓彬
被告
楊至誠
被告
楊文章
被告
楊文雄
被告
孫秀鳳
被告
前列九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 號給付重購價金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0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 號、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97號案卷核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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