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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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