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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5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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