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九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九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東岳機電管理服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9月15日 │41,181元 │WV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六家分行 │ │ │ │ │ ├──┼────────┼────────┼──────┼──────┼──────┼────┤ │002 │余品賢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8年8月25日 │56,935元 │MB0000000 │ │ │ │ │社六家分社 │ │ │ │ │ ├──┼────────┼────────┼──────┼──────┼──────┼────┤ │003 │伍盛國際開發股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44,331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洪偉晉 │新埔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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