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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執字第8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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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等,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經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44,000元,並分6期給付,自99年8月5日起至100年1月5日止,每月5日前各給付24,000元,並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請人設於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有1期未支兌現,即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於99年8月5日給付第1期款24,000元,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之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積欠聲請人之144,000元全數償還,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年2月24日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取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影本核閱無訛,且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年9月3日園勞字第0990026035號函覆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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