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倉尉、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月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張倉尉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乙、實體方面:一、原告 主張:(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第2.⑷點中,關於「…艾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見原判決正本之第7頁倒數第一、二 行),應更正為「…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可參本件事件卷宗一第110頁(即原告之民事準備㈠狀第4頁),其所記載之公司統一編號係70547377,乃係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却誤載公司名稱為艾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公司統一編號為:24698626)可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