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張倉尉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告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乙、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第2.⑷點中,關於「…艾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見原判決正本之第7頁倒數第一、二行),應更正為「…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可參本件事件卷宗一第110頁(即原告之民事準備㈠狀第4頁),其所記載之公司統一編號係70547377,乃係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却誤載公司名稱為艾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公司統一編號為:24698626)可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