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而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乃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鉅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 元,茲依上揭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補繳並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