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而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乃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鉅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 元,茲依上揭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補繳並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