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鉅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銘洲律師,地址桃園市縣○路116 號3 樓之6 為鉅鋒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鉅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鉅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鋒公司)積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金,因鉅鋒公司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廖姿雄,有該公司97年9 月23日股東同意書選任廖姿雄為清算人。經濟部於97年9 月24日准予解散登記,惟該清算人於97年11月10日死亡,依其法定繼承人並均拋棄繼承,是為利該公司行清算程序了結現務,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鉅鋒公司於97年9 月24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 0973314858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廖姿雄為鉅鋒公司之唯一股東,其97年11月10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詎鋒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章程、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函、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函、鉅鋒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基此,為處理鉅鋒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供廖姿雄之繼承系統表,審酌廖姿雄之弟廖健鴻(62年1 月13日生,),表明不願擔任鉅鋒公司之清算人,且經本院函請新竹律師公會推薦義務律師後,經新竹律師公會推薦李銘洲律師擔任本件清算人,核之李銘洲律師既為登錄之律師,且同意擔任本件清算,衡之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