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菘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慧鑫
- 法定代理人
- 李湯金葉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雄
- 債務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菘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菘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陽慧鑫、李湯金葉、李明雄、債務人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