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甲○○請求之依據。 ②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之,並提出弘茂商行及TOGO PUB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