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 請 人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發票人為「沃」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