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甲○○(即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7 日就任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99年9 月6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程序繁瑣,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0 年3 月6 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