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 原告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甲○○(即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完結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6日 就任為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公司98年度與99年決算申報以及清算申報尚由相關稅務機關核定中,預期無法於99年10月25日前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0年4月26日完結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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