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 原告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載明核准解散登記文號)。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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