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載明核准解散登記文號)。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