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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8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8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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