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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請人
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雄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9年2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至95年6月中旬,其借款已累積至15,241,687元,且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應於95年12月31日清償,並約定月息為0.5%。惟相對人到期並未清償。另其因向聲請人購買不動產,尚有買賣價金尾款3,344,078元未給付,迄今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款項總計19,167,906元。屢經催討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合同影本一件、相對人購屋尾款附增合約影本一件、催告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合同係趁未知詳情的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急於嘎到期支票之時簽字,且其中僅列表借款日期與金額,但備註欄空白,使相對人無法辨識詳細帳目,且兩造間之金錢往來分屬「公」與「私」的財務往來,「公」財務有合夥事業、專利產品合作開發等,有關專利讓渡費與分紅金額均未載明於借款合同。「私」財務部分,聲請人原董事長戴淇龍有分兩次借款給相對人投資轉投資事業,此借款是否與已載明於借款合同列表相同?聲請人原董事長戴淇龍與相對人總經理謝基生已就雙方過去因合作不順與帳目不甚明確等事達成共識,豈料新任董事長甲○○未查明就堅持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請求聲請人查明諒解,停止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合同、購屋尾款附增合約、催告函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主張兩造之帳目有「公」、「私」財務,借款合同未詳列每筆帳目,確實借款金額不明云云,然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1 │新竹縣│竹北市 │ 泰和 │ │ 1079 │建│ │ │ 9257.04 │10000分之47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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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6 │新泰路35│泰和段  │工業用,│七層:│      │      │      │          │ 187.62   │        │      │平方公│全  部│      │
│    │    │號7樓之6│1079地號│鋼筋混凝│187.62│      │      │      │          │          │        │      │尺    │      │      │
│    │    │        │        │土造,7 │      │      │      │      │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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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307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192、3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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