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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請人
琨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展園藝景觀有限公司、林玨豐、甲○○等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林「玨」豐或林「珏」豐,並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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