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36號聲 請 人 台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義即興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