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決策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14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6,250元,到期日為民國99年8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