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 聲 請 人
- 五洲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力友
- 相 對 人
- 詮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楊祐忠
-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4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86,786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5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