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竹簡聲字第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竹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即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竹簡字第243 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660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1,660 元          │                  │
├───────┴─────────┴─────────┤
│附註: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6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