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大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94,4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94,424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