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4號原 告 乙○○○○○○○○. 被 告 應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訂工程發包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545,000 元,而經核原告所提出之發包合約書第14條所載,雙方已就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發包合約書附卷可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