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4號

原告
乙○○○○○○○○.
被告
應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訂工程發包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545,000 元,而經核原告所提出之發包合約書第14條所載,雙方已就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發包合約書附卷可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