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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6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新竹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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