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張宛華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新竹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