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原告
- 乙○○
- 相對人
- 英美吉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苗栗線」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