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原 告 邱彩霞即育謙商行 被 告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691,000元及利息,惟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 地為臺中市○○區○○里○○路5號3樓,此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