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南薰

  • 原告
    黃紀偉黃紀平黃守威黃守傑黃守禮黃守訓黃文泓黃守灝承受.黃貞勇黃守瓊承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原   告 黃紀偉(黃貞雄承受. 原   告 黃紀平(黃貞雄承受. 原   告 黃守威 原   告 黃守傑 原   告 黃守禮 原   告 黃守訓 原   告 黃文泓黃守灝承受. 原   告 黃貞勇黃守瓊承受.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程思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   告 胡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12,380,000元(96萬元+納骨塔遷葬費92萬元+精神慰藉金1,050萬元),及自民國85年1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後於民國91年1月25日具狀不再為前開請求,惟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又再為前開請求,就此部分之請求,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壹拾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惟原告未據繳納,本院前已於民國100 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 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9日 、10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及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怡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