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林南薰
- 原告黃紀偉、黃紀平、黃守威、黃守傑、黃守禮、黃守訓、黃文泓黃守灝承受.、黃貞勇黃守瓊承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原 告 黃紀偉(黃貞雄承受. 原 告 黃紀平(黃貞雄承受. 原 告 黃守威 原 告 黃守傑 原 告 黃守禮 原 告 黃守訓 原 告 黃文泓黃守灝承受. 原 告 黃貞勇黃守瓊承受.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程思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 告 胡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12,380,000元(96萬元+納骨塔遷葬費92萬元+精神慰藉金1,050萬元),及自民國85年1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後於民國91年1月25日具狀不再為前開請求,惟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又再為前開請求,就此部分之請求,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壹拾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惟原告未據繳納,本院前已於民國100 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 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9日 、10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及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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