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黃紀偉(黃貞雄承受.
- 原告
- 黃紀平(黃貞雄承受.
- 原告
- 黃守威
- 原告
- 黃守傑
- 原告
- 黃守禮
- 原告
- 黃守訓
- 原告
- 黃文泓黃守灝承受.
- 原告
- 黃貞勇黃守瓊承受.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被告
-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思一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曉玲
- 被告
- 胡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12,380,000元(96萬元+納骨塔遷葬費92萬元+精神慰藉金1,050萬元),及自民國8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後於民國91年1月25日具狀不再為前開請求,惟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又再為前開請求,就此部分之請求,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壹拾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惟原告未據繳納,本院前已於民國100 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9日、10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及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