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