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