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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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