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