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