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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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