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