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34,367,428元,應繳裁判費314,456元,尚不 足313,456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詩傑